会计科目设置的原则:
各单位由于经济业务活动的具体内容、规模大小与业务繁简程度等情况不尽相同,在具体设置会计科目时,应考虑其自身特点和具体情况,但设置会计科目时都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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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原则: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总分类科目:一般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明细分类科目:除会计准则规定设置的以外,可以根据本单位经济管理的需要和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自行设置。
例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会计准则规定设置的明细分类科目。
2
相关性原则:
会计科目的设置,应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3
实用性原则:
企业的组织形式、所处行业、经营内容及业务种类等不同,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亦应有所区别。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应根据企业自身特点,设置符合企业需要的会计科目。
注意:也不是所有的总分类科目都设置明细科目。
例如:本年利润科目就没有明细科目。
总分类会计科目是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科目,称为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不同,又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
前者是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如"应收账款"、"原材料"等科目。
后者是对总分类科目作进一步分类、提供更详细更具体会计信息科目,如"应收账款"科目按债务人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应收账款具体对象。
而会计科目表则是由多种会计科目组成,对各类会计科目的一种集合。
总分类科目又称一级科目,是指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的项目。也叫总账科目或一级科目,是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原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