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连锁店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先向中心报批,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
第六条 连锁店应根据本店的实际经营情况,严格控制库存,将库存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第七条 连锁店应该及时向中心提供必要的商业信息。
第八条 连锁店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中心授予的一切权利。连锁店营业地点变更、店长变更等事项均应经过中心同意,否则以违约论处。
第九条 连锁店不得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第十条 连锁店对于中心连锁体系的计划、营运、活动等内容由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与他人,特别对下列事项保守重要机密,如有违反,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赔偿之责。
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等。
2、连锁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对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