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明朝内阁制:性质:原来属于皇帝的智囊团兼秘书,后期属于丞相的替代品(明朝自朱元璋起不设丞相该职位)
特点:总揆中央六部并且直接向皇帝负责,对下面上的奏折有票拟权(对事件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有对皇帝旨意的封驳权(即可以对皇帝下达的命令予以反对,并且可以不予执行)。没有决定权,即没有行政权,行政权掌握在君主手里,明朝内阁制只是君主的顾问机构.
权利变化:从当初永乐年间只是对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并且没有其他的权利,到明朝后期成为另一种丞相制度的代称,并且有时权利可以凌驾于皇帝之上。是权利一步步变大 英国的内阁制称作责任内阁制。性质: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处于内阁制发展的较高级阶段。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构的核心—内阁由多数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的宪政制度。特点: 第一,内阁实行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相结合。 第二,内阁与下院互相牵制,抗衡与监督。下院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来牵制内阁,如质询、辩论、批准立法、倒阁等方式。然而内阁集行政与立法与一身,权力很大。绝大部分议案都由政府中的大臣提出,一般来说议案都能通过。内阁可以通过解散下院控制议会。这是议会控制的最有力的手段。 权利变化: 第一,内阁委员会的权力增强。广泛授权与内阁委员会,不断扩大其权力,使其辖权内的决定,结论几乎具有与内阁同等的权威。而且只有在内阁委员会主席的同意下,方可将其中的不同意见提交内阁全体讨论,这就大大削弱了大臣的权力。 第二,首相权力的增强。一方面表现在对内阁委员会的控制上。另一方面表现在建立首相自己的智囊团,即建立政策小组。 第三,逐步建立各种外围系统。一方面建立了智囊团。另一方面,聘请政府之外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担任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