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秀,达到国家颁布的体育合格标准,并在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可评为“三好学生”;是学生干部的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五条 对于极少数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校教导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留校察看的处分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在处分期间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期间无改正表现,毕业班学生在其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只发结业证书,非毕业班学生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当年的操行评定为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