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三条,所以在发出商品商品时确认收入是没错的。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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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企业间没有签订合同,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不论实际款项是否收回,赊销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应计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金。
销售合同上写明的发货日期,或者是实际发货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