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人为控制利润,调节税收,因此税法只承认历史成本而不采用公允价值。会计是允许公允价值,这样更能反映企业价值。另外法税有调节收入分配,打压国家限制发展行业责任,实现国家目的。这样会计和税法上就产生了差异。上述只是差异一种,是时间性差异。因此,你的上述说法是正确的。如果固定资产因过时而闲置不用了,已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企业可迟早处置,处置损失经备案后,税法规定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回答可满意。
闲置资产在税法上应该可以提取折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有: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4.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5.高危行业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此外,处于修理、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转入在建工程,停止计提折旧;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按照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如果前面已经列出n条,最后一条为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则此条款为垫底条款。
总体看来,闲置固定资产应该可以计提折旧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会计规定对所有资产计提折旧(除非提完或者土地),税法则对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闲置即属于此类)不得计提,因此会计、税法出现差异。此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资产处置时可以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