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规定,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无论后来有否安排补休,都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该如何支付加班费用?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