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你们的行为确实构成了超生,但,处罚太重了,太残酷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再不多说了,你来看你们《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吧: 1、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2、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组织给予处分。 建议:你应首先搞清楚你们地方的具体规定,看是否可达到开除的地步,然后根据情况确定下一步。还有,如果说要开除还没有下文,你有必要想一切办法阻止成为事实。如果已经文件下来了,那就只能申请人事仲裁了。仲裁结果若对你们还不利,你们还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