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证据被誉为“诉讼之王”。认定事实应从证据三性入手,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判断,以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一、合法性判断 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1、证据形式应当符合诉讼法的法定分类。 2、取证主体要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要合法。 二、真实性判断 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1、利害关系规则。如果证据与结果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通常会影响到言辞的真实性。 2、生活逻辑规则。若言辞证据存在因果时序逻辑错误,则内容真实性存在疑问。 3、相互印证法则。若证据之间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称能够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显著增强。比如传来证据最好由原始证据来印证。 4、仅就言辞证据而言,距发案时间越近,其真实性越强。 三、关联性判断 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关联性证据包括定罪证据和免罪证据两种。定罪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内在的直接的关系,而免罪证据与事实之间则是外在的间接的关系。例如死刑案证明标准更严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1、先前类型行为,如“前科行为”,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2、品行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3、表情证据,既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也不得作为量刑证据。
证据的三性,让律师来告诉你,你记住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