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国税函[2009]98号 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提示:对于企业的开办费,如果额度小可采取一次性扣除,如果额度大也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分期摊销。总之:一经选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