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土地使用权申报办理程序一般来说,是由房改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原土地权属等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格,报国土部门审核,待批准后即可领取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
按照不同的申报人申请,有以下三种申报办理程序:
一、原房改单位统一申报的,由原房改单位收集、整理以下材料申报办理:
1、“房改房”房产证、房主身份证、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复印件;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或其它权属证明材料;
3、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明细表;
4、提供载有住房位置的地籍图或地形图。
二、原房改单位已统一办理、住户漏办的,房改单位未统一办理、住户自己前往办理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携带原房改单位出具的同意个人申报证明。
三、已进入二手市场交易的“房改房”,新房主在取得变更后的房产证后,可以提供以下材料委托中介机构或自己申报变更、补办手续:
1、变更后的新房产证、新房主身份证、交易合同复印件;
2、原“房改房”住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纳土地收益金收据复印件;
3、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明细表;
4、提供载有房屋平面位置的地籍图或地形图。
住户自己申请的,在向市国土部门提供必备材料后,从正式受理日起算,大约15个工作日后就可领到证书;市国土部门收取办证工本费、变更登记费共计30元/本,下岗职工还将减半收取。
住户领取到的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明确载有该权利人拥用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座落、用途、类型等,该证书内的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该证书表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将从原房改单位用地范围内扣除,原房改单位将不再拥有已出售房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房改房上市后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要注意的关键环节是: 土地权属来源 个人已购房改房原产权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并在土地证书上作相应注记。土地权属来源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并在土地证书上作相应注记。同时,应先办理土地初始登记,然后办理个人已购房改房土地变更登记。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办理土地初始登记。 分摊面积确权 已购房改房土地确权范围一般应以单幢住宅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为宗地单位,按宗地共有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确权给已购房改房者。单幢住宅属不同产权单位且界线明确的,可分别办理土地确权。 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确权分摊原则为: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指主体楼户建筑占地面积,贮藏间及公用设施独立于主体楼房的,不计入房屋占地面积;各单元套房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发房屋所有权证以确权建筑面积为准),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底层为贮藏间的计入建筑面积;商住混合楼以房改房的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主体建筑外围外的公共用地分摊,因房改房主体建筑占用范围外的公共用地多为小区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等,有的同办公、厂房同一大院,权属界线难以确定,实际操作难度大。为与房改房房屋产权证相衔接,房屋占用范围外的公共用地一律不作分摊,其土地使用权由原产权单位持有。个人已购房改房,按规定上市交易过户后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其原来享有的主体房屋占地范围外的公共用地为共有土地使用权,购房者与该幢地上建筑的其他户主享有同等权益。 土地使用年限 根据相关土地法律规定,出让的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已购房改房上市交易过户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其土地使用年限注记按70年减去原住宅土地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