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应诉的,也应当指派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这里的负责人指正职和副职,这里的指派实质应当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也就是说,在以后的行政诉讼中不得出现只有代理律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