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另一外资企业时,此外商独资企业未设董事会,因而没有董事会决议,怎么办?

2024-12-15 1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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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一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除非经特别批准也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外资企业虽然其全部资本均由外商认缴,但是其本质上仍然是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应特别适用我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其他未作特别规定的,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对于外资企业的公司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作特别规定,因此需要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一般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虽然是一名董事,但是他仍有权行使公司最高执行机构所具有的权利,在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充当董事会的角色。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如果这家公司没有董事会,那么应当至少设一名执行董事代行董事会职责。在有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只需由该执行董事出具一份《董事决定》之类的决议文件,对相关决议事项作出决定,由其签名即可具有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此外,如果没有执行董事,也可以由出资人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以取代董事会决议。不过,出于合法合规的考虑,公司应当及时补正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的法律暇疵,并向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回答2:

看章程中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比如以《股东决定》替代《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