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递交了上诉状,案件就系属于上诉审,一审判决不会发生确定的情况。除非发生了撤回上诉或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情形,且法院出具了裁定书,此时,一审判决才确定,当事人方可申请执行。
没有缴费是法定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情形之一,但法院出具的票据只是证明已经缴费的证据,且上面的日期,也证明了缴费时间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从实体上讲,法院不能仅仅因为你没有递交票据而裁定按撤诉处理。
即使此时法院误认为你没有缴纳费用,也应当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先通知预交,后出具裁定,这时候,一审判决才处于可执行状态。
你可以在法院出具裁定前,出具票据,证明已经缴费,那么法院就不该再出具该裁定了。即使裁定作出,你也可以对该裁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该裁定,继续进行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对此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