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已同意做询问笔录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工商执法人员同步录音是可以的,虽然没有直接告之证人在做笔录的同时进行了录音,但仍可以做为证据使用。
如证据间能形成关联性,便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反之,就是告知对方录音录像而无其他证据佐证,那也是无意义。
这个当然是证据了。只不过能不能被采纳,不是我们说了算的。是法庭说了算的。不管是谁采集的证据,能不能被采纳都要看法庭的判断。即使执法人员采的证据,如果法庭方面发现程序上有问题,也不会采纳的。
工商局在给证人做笔录的时候,即使没有告诉证人在录音,这种证据也是有效的。
询问调查是正常的执法方式,且询问的内容是是证人真实意识的反映,没有侵害到对方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因此这种“偷录”的证据是有效的。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