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地区2011年并没有新修订过《公司法》,你说的“2011新的公司法”并不存在。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的组织机构仍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执行机构。但是,公司法也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你对这个规定可能有误会。不设董事会不代表公司没有董事。公司法规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必须至少设一名执行董事,由他行使董事会职权,代表公司的最高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