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安市市区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清河、清浦区物价局、国土资源分局,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7]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4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50元的按150元补助。
3、农机具及牲畜搬迁费每户500元。
二、奖励标准
在拆迁通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
三、被拆迁合法建筑的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四、花草、苗木、树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五、拆迁管理费、拆迁实施劳务费、评估费的收取按照同期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