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分给AB,A在没分到保险金前死亡,A那份作为遗产,理由:被保险人并非A故意造成。
《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A伤害被保险人,已经失去受益人资格。B作为保险合同唯一受益人。A的儿子,A已经失去受益人资格。
在一份人寿保险中,通常会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个“人”,其中受益人又分为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二种。三者之间的关系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非同一人;生存收益人通常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身故受益人,被保险人通常不是身故受益人;而身故受益人可以分成法定和指定两种,法定身故受益人在理赔操作中相对比较复杂,这里略过,个人建议在参加寿险的时候,即时指定或及时调整身故收益人顺序及比例;指定身故受益人,可以是多个人,在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时候需同时指定身故收益人的比例和顺序,如在一份寿险保单中,指定身故受益人可以是A,B,C,D,.....他们间的比例各是多少?在100%中全额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若是100%比例,需指定顺位,第一顺位是谁,第二顺位是谁......分配比例和顺序是非常清楚的。身故保险金的总金额通常是一定的,而且是免税的现金资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遗产纠纷.....
说说我的判断,如果这只是一份假设,那么在该命题中几个问题需要理清楚,显然,在这个案例中的受益人A、B应该是身故受益人,那么需要进一步了解该保单的身故受益人比例和顺序,1、如果是A是第一顺位100%,B是第二顺位100%身故受益人,鉴于身故理赔之时A已经身故,故顺延至第二顺位B,100%继承,如果是B是第一顺位100%,A是第二顺位100%身故受益人,则直接由第一顺位B,100%继承;2、如果是A是50%,B是50%身故受益人,B先继承50%比例,同时A的儿子(A的法定继承人)需要举证A是非故意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若能举证A是非故意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则该笔50%可视作A的遗产,在A的法定受益人间重新分配,若不能举证,剩余50%会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法定身故收益人重新分配;
在实际操作中,最好是A的法定受益人先与B先协商,达成一致后或协商不成,经法院判决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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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给B,A也死亡根本没法受益,在有第2受益人的情况下只能给B,不能作为A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