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以及人民法院的宣判笔录上是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问题,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2年原则通过《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根据该文书样式的要求,应当在送达回证首部的正中处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人民法院写成的宣判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署名,而无须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在年终评查案件时,我们对送达回证及宣判笔录上是否加盖法院印章有两种意见:其一,应加盖法院印章以示严肃;其二,不应加盖法院印章,因无法律依据。
对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以及人民法院的宣判笔录上是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问题,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2年原则通过《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根据该文书样式的要求,应当在送达回证首部的正中处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人民法院写成的宣判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署名,而无须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2年原则通过《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根据该文书样式的要求,应当在送达回证首部的正中处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人民法院写成的宣判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署名,而无须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