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不留下蛛丝马迹。
警察破案的一般程序是先划定嫌疑人,再传迅审问,同时调查取证。
一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有犯罪嫌疑:
1、案发后反常,如突然失踪,突然出手阔绰。
2、有作案动机,如案前与死者有口角,
3、有物证或目击者显示
4、据推理分析有嫌疑,如经嫌疑人手的款帐失踪。
犯罪嫌疑人由警察依据主观感觉判定,上面说的只是四个主要情况。被认定有犯罪嫌疑后就有义务配合警察调查,一般的审讯警察都精于心理学,而嫌疑人因作贼心虚,很多人是经不起审问的。
我上面也说了,案犯作案是不可能做得天衣无缝的,除了审讯,警察还可以从其它方面取证,包括人证。
没办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