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的坐牢不要剃光头。
1990年司法部发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除一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不准留胡须、长指甲;除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外,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不准烫发、染发、戴假发、涂指甲、抹口红、戴首饰等。
司法部发布了《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规定,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扩展资料
根据《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第七条 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 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九条 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 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十一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十二条 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
第十三条 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四条 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十五条 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十六条 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报告。
第十七条 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十八条 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女的坐牢不要剃光头。
1990年司法部发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除一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不准留胡须、长指甲;除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外,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不准烫发、染发、戴假发、涂指甲、抹口红、戴首饰等。
司法部发布了《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规定,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扩展资料:
监狱囚服规定
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变更监狱服刑人员夏装上衣颜色的通知【[2005]司狱字第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燕城监狱:
2005年,全国监狱人民警察开始配发99式浅蓝色警用长、短袖制式衬衣,该衬衣的颜色与服刑人员夏装上衣颜色十分相近,不易识别,给监狱监管安全造成隐患。
为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同时又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我局决定仅对夏装上衣的颜色作如下改变:男装上衣颜色改为浅驼色,女装上衣颜色改为豆绿色,服装样式及布料质量不变,仍按1998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全国罪犯服装系列标准(试行)》(司狱字〔1998〕第188号)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男性罪犯一入狱,监狱就给其剃光头发――这不仅是一种惯例,而且似乎还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必须要做的事,所以我从小到大所看到的那么多的男性罪犯,无一例外都被剃了大光头。对此,笔者也是司空见惯了,直到有一天,我的脑海里突然冒出一个问号:监狱有权强行给罪犯剃光头吗?
前几天,我目睹一群被押送转移的男性罪犯,个个都是大光头,和周围人群精心梳理的时髦发型形成了极其强烈的对比,当时我的心咯噔一下: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可罪犯为啥个个都剃了光头?是出于自愿,还是出于被迫?自愿恐怕不可能,尽管留光头也是一种另类时尚,但不会人人都喜欢;要是被迫,那么监狱有强行给罪犯剃光头的权利吗?
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未见罪犯进监狱必须剃光头发的条款,也未见该法授予监狱给罪犯剃光头的权力。该法倒是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而强行剃光罪犯的头发,显然是对罪犯的一种侮辱。在现代法治社会,对私权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监狱强行剃光罪犯的头发,并没有法律依据,往轻里说是不妥,往重里说则是侵犯了罪犯的权利。
怎么理发,应是每个人一生下来就拥有的权利,是一种天赋人权。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外国,头发都非同小可。有些人以“发”明志,如我国清末时,男人们以剪掉大辫子表示对旧时代的决裂。有些人以“发”彰显一种生活态度,如我国古代有的诗人,留一种高高的特殊发型,以示自己与众不同,志向高洁。更多的人将头发当成美的载体,精心梳理,作为对美的追求。头发甚至关乎人的生死,明末清兵入关时,“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当时许多人为了自己的信仰,宁可死也要留住自己的头发。由此可见,头发的极端重要。
罪犯也是人,也有爱美之心。一方面,他们对美的追求,是对心灵的净化;另一方面,美对他们来说,也是促其好好生活、重新做人的一种感召和力量。
罪犯犯罪入狱,当然要失去一部分权利,包括一定程度的自由,接受法律的惩处,以此洗刷罪行,警示世人。但罪犯并没有完全丧失自己所有的权利。笔者以为,监狱不应强行给罪犯剃光头,罪犯完全有留自己喜欢发型的权利(只要这种发型不妨碍他人,不影响服刑,不妨碍监狱的工作)。
司法机关抓罪犯入狱,并不仅仅着眼于对罪犯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对罪犯的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改造罪犯,尽管方法很多,但无论如何不能让美缺席,要对罪犯进行美的教育,要时时刻刻让罪犯感受到美,让美对罪犯进行充分的熏陶,不仅要让罪犯看到周围环境的美、先进人物心灵的美,也要尽量使其自己在不被限定的范围内美起来,对美有所追求,比如留个自己喜欢的发型。而这,在罪犯向守法公民的改造过程中,是极其重要的。假如监狱弄得罪犯连爱美之心都没有了,监狱的工作便是失败的,而罪犯也是断然不会改造好的。
罪犯关于自己头发的权利,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小小的“细节”,其实并不尽然。假如每一个权力机关在每一个“细节”上,都能合理运用公权,都能充分尊重公民应有的权利,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才能加快。我们欣慰地看到,这些年来,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应有权利越来越尊重了,对罪犯的管理越来越依法办事了,越来越人性化了,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尽量满足罪犯的要求。如重庆市黔江区21岁男青年蔡孟林被枪决前要求与家人合影被允许,成为我国第一个刑前能与家人合影的死刑犯(2003年4月12日东方网)。再比如,2003年1月8日,服刑期间的张要辉向永州市看守所写了一个要求请假结婚的书面报告,最后公安部作出了同意结婚的批复,张要辉由此成为全国首位被允许结婚的服刑罪犯(2003年5月16日新华网)。
笔者觉得,在现代法治社会,所有人的应有权利都应得到尊重与维护,因为只有这样,每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与维护。笔者之所以追问罪犯关于头发的权利,用意也正在于此。来源:人民网
不要剃光头的,但一般要短发,有些地方可以梳辫子的。剃光头与剪短发都没有明确规定,其本意原是因为监狱里卫生条件比较差,从卫生角度考虑才剪发的,如今监舍的条件改善了,没有必要再对犯人剃头了,不过因为是传统,现在一般地区都保留这样的做法。
和部队里女兵的头发一样的。监狱规定是短发,你自己要求剃光头监狱里也不会给你剃的。
除非是脱发很严重,才考虑剃光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