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意表示是指表达犯罪意思的行为。刑法上关于言论(辞)可以构成犯罪的规定,处罚的不是言论本身,而是发表言论的行为及其方式。比如侮辱罪、诽谤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教唆犯罪、煽动性质的犯罪等。把言论写在私人日记上不让别人看到,这只是思想;写在纸上公布于众,是发表言论。发表言论如果仅仅停留在意志形成阶段,也只属于意思表示(包括犯意表示);如果更进一步,进入意志实现阶段,如犯意表示的内容是煽动或教唆他人危害社会,则成为犯罪实行行为;如果找人商量如何实现除了煽动、教唆内容以外的犯罪意思,则属于预备行为。从需要到动机到犯意形成(包括犯意表示),都属于“思想”范畴,不受刑罚处罚。只有在犯意支配下积极或者消极地实现该犯意的外部行为出现,才受刑罚处罚。
我国刑法中的预备犯即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停止形态。其特征是:
(一)主观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预备,可谓犯罪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这一目的表明,犯罪预备是一种有明确的犯罪故意的行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犯罪意图的外化,而不仅仅是犯意本身或者犯意的表示。
(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这种预备行为,概括地说是为了实行犯罪积极创造有利条件的行为总和。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两类:
1.准备工具的行为。这是指为实行犯罪而准备犯罪的工具,包括寻找工具、购买工具、改造工具、制造工具等多种表现形式。
2.制造条件的行为。这是指为实行犯罪创造除了准备工具以外的各种顺利条件的行为。结合司法实践,大致可归纳为以下方式:(1)踩点。即对预定的犯罪现场进行调查了解。(2)练习。即对实行犯罪的过程、手法预先演练。(3)清障。即为顺利实行犯罪清除障碍。(4)跟踪或者寻找犯罪目标。(5)埋伏或者守候。即进入预定的犯罪现场等待作案时机。(6)引诱预定的被害人。(7)邀约同伙。(8)共谋、策划。即商量作案方式、方法、步骤。把犯罪意图告诉朋友,不是商量;听到别人的犯罪想法没有表态同意、支持或者出谋划策,也不是同谋。(9)筹集资金。如为走私、贩卖毒品或者雇用凶手而筹集资金。(10)备料、备货。如为制造毒品或者生产伪劣产品而准备原材料。
(三)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而停止。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而停止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共同点,也是二者容易被混淆的原因;着手实行与否,则是二者之分界。意外原因,表明犯罪预备行为停止不前非出己愿,如被告发、被盘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