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我国的文保法“仿制”和“复制”文物界定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所以“仿制”文物不需要授权。
国务院也于2003年颁布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件》,国家文物局也于2011年1月27日颁布《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各省市也先后颁布相关法规,但是,现行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对文物复制、仿制概念的准确界定,对于具体的违法行为界定不明确,对于违法进行复制、仿制文物的行为未根据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处理罚则,亟待完善。
相关法律中对文物“复制”和“仿制”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的“复制”和“仿制”均没有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对文物的“复制”和“仿制”也没有定义。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3中将文物复制定义为:是指依照文物的体量、形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历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技艺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与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动;仿制没有定义。而在本办法第二条中又规定:“馆藏文物的仿制,不适用本办法。”
“复制”、“仿制”的概念及内涵
“百度词条”对“复制”和“仿制”的释义
复制(基本解释):著作权法术语,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扫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复制(详细解释):以美术品原作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复原制作。它是一项综合性的科学技术工作。复制目的是:①保护那些具有高度艺术价值或历史价值、经常利用又易损坏的真迹珍品,用足以乱真的复制品代替真迹展出或使用,使真迹得到妥善保藏。②万一原作损毁,复制品也可成为足资参考的珍贵资料。复制的原则必须忠于原作,不同于仿制和造假。仿制主要是模仿原作的艺术风貌和表现技法,不拘泥于笔笔如真,在尺幅、材料、形制等方面也无严格要求;造假则可以脱离原作,随意更改,甚至完全凭空捏造。复制则一定要以原物为依据,不能主观臆造。其形制、尺寸、内容、线条、纹饰、色彩、风格、特征,甚至残损污痕,都要忠于原件,不得随意增减变动;材料和工艺也要尽量与原件相同,若选择代用材料,需保证质感相同,采取新的制作技术,应确保质量和真实感;为避免真假混杂,复制品制成后,应注明复制品标志;高水平的复制品,还应传达出原作神韵。
仿制2(基本解释):模仿制作。
仿制(详细解释):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蜀产》:“近督抚监司稍募工仿制,殊不能佳。”
经查阅大量资料,未找到关于文物仿制的相关法律法规。而我国对于文物仿制品的管理法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因为复仿制文物所涉及的情况复杂,诸如,“复制”和“仿制”的界定?有些是博物馆为了科研或展览需要复仿制,而有些则是民间商业经营需要复仿制,在法律中没有区别对待。
因为“复制”和“仿制”概念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界定,但在相关法律中却对文物复制行为做了限制,《实施条例》○5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另外,从事文物复制工作还需要具备相关资质、设备、技术人员。”《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第十条:“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与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签订的文物复制、拓印合同草案,应当包括合作各方的名称和地址,
复制品或拓片的种类、数量、质量,复制或拓印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文物安全责任,文物资料的交接和使用方式,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复制品或拓片的交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将文物复仿制行为被认定为“复制”的话,那么将要按照法律履行严格的审批手段,并提供相当的硬件条件,同时需要获得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的许可,提供复杂的审批文件和资料。一般情况下,一个小企业或一个私人作坊是很难完成的。但之所以现今文物复仿制品泛滥,在实践中很多人都在用“仿制”来规避法律的空白。
那么如何来界定“复制”和“仿制”呢?本人向本市文物局政策法规处、自治区文物局政策法规处打电话咨询,得到的回复是“仿制”应该也属于“复制”,是一回事。可当我举例后,比如说宁夏最著名的贺兰山岩画太阳神图案,找来一块贺兰石,根据资料上提供的照片和数据,按照原物1:1再刻一副,如果未经审批我是否违法呢?回复说,如果我不用商业目的就不用审批,也不违法。当我再问及可是法律中没有说用于商业目的复制就是违法呀?对方以没有遇到过具体案例搪塞过去。带着疑问,我又向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电话咨询,得到是回复是:“复制和仿制的区别是根据复(仿)制品的复制精度来区别的,能够以假乱真的就是复制,一眼能辨出真假的就是仿制。”连国家最高的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解释确实让人难以信服。根据《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中“文物复制”的定义:“是指依照文物的体量、形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历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技艺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与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动。”这里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是复制品准确地复制了原文物的体量、形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历史信息,这是外在的可以用肉眼即刻观察到的形式。第二,基本采用原技艺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与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动。这一点是肉眼无法在复制成品中看到的,但却是文物复制品一个十分重要的特质——它要求复制品基本采用原来的技艺方法以及工艺流程。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如果采用古人所不曾运用的技艺与流程,如采用现代影像技术及数码技术而形成的作品,即使在外形上与原文物一致(事实上只能尽量的接近原物而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和原物完全一样),也不能算做是文物复制品,而只能算是文物仿制品。这样的推论是否可以成立,我们可以再反向论证:现在科技如此发达,在文物复(仿)制的手段上借助科技手段可以更大程度的保证与原物的一致性,可以大大提高复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再者古人所用技艺方法和工艺流程很多已经失传,如何来评判是否采用了原技艺方法和工艺流程也将成为我们执法的障碍,同时执法尺度也不容易控制,只能通过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而没有法律依据,也有违法律的严肃性。
在具体是实践中文物的复制和仿制又是如何界定的呢?能否从复(仿)制品的价值来判断呢?显然是不能的,例如一件严谨卓著的文物仿制品(如张大千仿石涛画作),有可能比一件粗糙的文物复制品(如很多兵马俑复制品)要有价值得多。 我们在复(仿)制一件文物的时候,是否可以将文物复(仿)制品的尺寸按原件尺寸进行比例放大或缩小?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也算做复制的话,那么各作为旅游景点开放的文物单位所出售的标志性文物的旅游纪念品是否也要纳入审批和监管呢?经过咨询相关业内人士,我国文物复(仿)制行业现存在一定问题,除博物馆和用于科研的文物复制依法履行审批外,一般经营性生产企业或作坊在复(仿)制文物的时候随意性较大,很少有主动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复(仿)制过程中因为技术水平的高低就会出现以假乱真的高精仿和粗制滥造的复(仿)制。因为缺乏执法依据,文物管理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最多也只是查处,在查处的时候生产企业或作坊都会以“仿制”来规避执法。因为文物复(仿)制是一项专业度较高的工作,行政机关也无法判断是属于“复制”还是“仿制”,给执法造成一定困难。
不会有侵权的啊,你注意一下,前提是不要破坏原有文物,别去市面上卖盗版的就ok这是我摘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仅此奉上,不揣固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