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公在过户时示明是给老公个人的赠与,那么是老公的个人财产,否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明确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已经过户的房子属于赠与给你们夫妻双方的,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决更多网友的问题
如果房产证书只有男方一人名字,那么住房产权是男方婚后取得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你好,属于共同财产,谢谢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