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承包甲方所指定的花岗岩石材矿山开采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内容及规模
1、甲方应协助开采队伍的生活设施保障,特别是提供乙方开采工人的住宿用房,乙方生活用水,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提供方便。施工用水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取水协调,甲方提供油罐水罐。
2、乙方应根据生产进度需要购置主要大型生产设备(装载机、空压机(烧山机)、凿岩机,以及其他相关辅助设备等)。汽车吊租金由乙方负责,设备由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小型工具及易耗品(包括柴油)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配合。
4、乙方在进矿区前需交押金一万元,人员设备到场后甲方退还押金一万元。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双方约定
1、在开采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及自然因素等甲方无法抗拒的因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开采的,甲方所定的开采任务完不成的,不追究乙方责任。
2、火工品由甲方负责批办,所用爆破物由乙方负责。
3、在承包期间内由乙方负责招聘员工、发放工资等劳动待遇。生产安全由乙方负责,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
4、乙方招聘的工人应在甲方建立档案,乙方必须为招聘的工人缴纳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
5、乙方必须接受国家安监部门的安全培训和工作督导,特种岗位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同时乙方必须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作业。
6、甲方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在合理情况下要求乙方提高作业进度并督促乙方完成工作进度。
7、乙方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应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年开采量,编制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在甲方指定的开采区域编制月石材开采计划,按计划有序开采,报甲方备案。
8、乙方负责矿山荒料的吊装工作,当年有剩余的荒料待来年继续装运
9、乙方在矿区的荒料和废料,必须按甲方指定的位置堆放和拉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10、甲方对矿区开采方案及总平面整体规划与乙方共同协商确定。
四、承包开采价格与验收标准
1、考虑到矿区现有的开采环境和乙方的前期投入,双方商定每立方米荒料开采价 元,此价格包括装车费。双方每月25日核对当月验收合格量,根据核对数量计算开采费,开采费扣除乙方应承担费用后净额的90%,于次月10日前支付。当年12月25日前付至总额的95%,余额待第二年4月1日前结清。乙方职工社保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开采荒料应符合甲方下达的开采尺寸要求。荒料验收标准:长度为30进位(最短不得低于130公分),高度扣10公分(最低处不得
低于68公分,85公分以下按60公分计算),宽度扣5公分(不得低于45公分),如小于以上尺寸的,每立方按300元/方计算。(但最小不得低于35公分宽)另注:实在太小先暂放有料单的再收。
3、如果甲方有工程料单,乙方必须按甲方规范开采。
五、违约责任
1、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工1 0天的,生产指标即下降100立方米,停工20天以上的,生产指标下降200立方米,以此类推。
2、在合同期内非国家政策或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六、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2、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矿开采。
3、如甲、乙双方另有协商条款,在不违反本合同内容前提下,双方修改合同内容,修改后的合同内容与原合同内容有同等法律效力。
4、乙方在矿区如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档一份。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或甲、乙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奇台县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裁决。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钨和稀土矿资源,确保全省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要求,及时书面通知乙方2006年度65%钨精矿和稀土氧化物指标________吨。
第二条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开采钨和稀土矿资源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的合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钨矿生产、经营环境。
第三条 乙方必须在国家和省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行生产。不得超配额指标开采,不得将开采配额指标进行转让。
第四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矿产品销售凭证制度,不得销售无销售凭证的钨和稀土矿产品,不得将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收购非法开采的钨和稀土矿产品。
第五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台帐月、季报制度,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情况如实报送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
第六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期限、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开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充分和合理利用资源。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每超过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0万元;
(二)将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转让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三)将钨矿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销售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四)收购非法开采的钨矿产品。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收购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五)不报送生产、销售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国土资源部门信息通报工作的,交甲方违约金5万元。
第八条 甲乙双方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具体条款你要针对你自己的情况添加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