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的自行车停在我家楼下,没有停进小区车库,结果被偷了,针对这种情况,法律上有规定物业要负责吗?

2024-12-21 02: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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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给你个案例参看以下【案情】
某小区利用公共道路建造了停车位。陈某为工作便利购买了一辆奥拓车。陈某向其居住地的物业管理中心交纳了当年的停车费后,就习惯性的将车停放在自己楼前。某晚,陈某的奥拓车被小偷偷走,陈某立即向公安报案,但小偷一直没有抓获。陈某认为,既然自己向物业管理中心交纳了停车费,就应当承担管理责任,车辆被偷与物业管理中心疏于管理有关。于是陈某向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索赔要求。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物业内丢车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长期以来物业内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不明,造成了物业收费也极不规范,因此对于车主在物业区域内丢车的赔偿问题也就极为复杂。《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看出,第一,对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约定由业主享有所有权的以及占用共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车库,收取的停车费应当属于保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成立保管合同的关系。第二,对于规划内的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约定业主不享有所有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享有对车库、车位的所有权或者经过车位、车库产权人授权收取停车费的,此时停车费应当属于租赁费用。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对车位、车库不享有所有权或者没有经过产权人的授权而收取停车费的,该停车费应当属于保管费用。当然,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对停车费性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于停车费属于保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停车费属于租金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停车费虽然属于租金的性质,但是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有义务维护小区内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小区内业主的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此情况下仍然对小区内车辆有保管责任。但是由于其属于无偿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如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主要看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对小区的服务尽到了《物业管理条例》及合同义务,如尽了规定的服务义务,客观上仍不能避免陈某的车辆被盗,(如小区面积较大且是开放式的,且收取的停车费是进入小区的维修基金等等)那物业企业可不予赔偿。如物业企业未能尽到法定或约定义务,均应赔偿。

回答2:

1、停进车库,与停在楼下,都应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范围。2、是否可以索赔具体可看你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否包括这一项,或者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在物业服务细则中向承诺对你的财物有保管义务。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