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什么是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内容是什么?
2024-12-14 14:01:42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进行告知。

一般内容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期间,你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嫌疑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请求调查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

三、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

四、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严格执法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扩展资料: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用)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6.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9.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濮阳市公安局——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用)

回答2: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受害人、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违法嫌疑人应当依法接受传唤、询问、检查、鉴定、检测和扣押等调查取证措施,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享有申辩权。
三、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证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权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回答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违法嫌疑人(被处罚人)有以下权利、义务: 1. 对于办理行政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对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 违法嫌疑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5.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人民警察向其宣读的权利;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提出补充或者更正的权利。 6.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7.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8.聋哑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9.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10.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11.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12.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有拒绝缴纳罚款的权利。 13.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 14.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行政案件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控告、检举的权利。 15.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6.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17.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违法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