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否合法

2024-12-16 16: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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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回答2:

私人做承兑汇票贴现是违法的。是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_、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九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四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九十五条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第九十六条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回答3:

不违法,但是有一些是需要注意的风险:
(1)假承兑汇票的风险

目前,我国现行承兑汇票的保真漏洞有三:一是银行承兑汇票纸张防伪功能不强,较钞票易于伪造;二是汇票属于外部传递凭证,容易引起加盖钢印、联行专用章、压数机印和金额的失密;三是贴现业务仍较多采用普通加密和一般加急的电报方式查询。由于我国的电报往返时间长且不确定,各行的联行号半公开化,这就为居心巨测者进行造假诈骗提供了机会。

(2)承兑行的风险

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存在超负荷承兑的问题,潜伏着金融风险。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企业可以降低成本,银行可以节省贷款规模支持企业。但是某些商业银行和企业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忽视了安全第一性的授信原则,过于粗放地发展此项业务。甚至有些基层商业银行受利益驱使.与企业串通开出无商品交易的承兑汇票,而部分管理行管理不严,个别银行甚至出现存款只有几干万元的县级行,对外办理承兑高达2亿多元的怪现象。

(3)贴现操作不规范的风险

①票据记载事项不规范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7日颁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应为该行规定使用的专用章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章,否则无效。而目前票据市场上的票据签章却是五花八门,有“汇票专用章”、“联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其他记载事项同样也不尽规范。

②利率风险。有些商业银行办理贴现不按现行贴现利率执行,这不仅给银行的业务带来新的风险因素,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贴现业务的健康发展。

③结算方式的风险。1997年6月1日新版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改为委托收款,由于邮程不确定,票据记载事项不统一以及承兑行资信状况的差别,承兑资金滞后于汇票到期日的现象相当普遍。

④在票据的传递过程中由于管理不严也会造成资金的损失。

回答4:

合法,我国票据法有明确规定。

回答5:

属于合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