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和收发货单位是一致的

是不是要看备案号
2024-12-14 05: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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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进口: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与外方签外贸合同,显示在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一栏。
收货单位为实际支付货款的外贸合同标的物的购买者,显示在报关单的收货单位栏。
出口:经营单位与上述相同,外贸合同的国内方。发货单位为实际货物出口方。

一般情况下,实际收发货人A若有外贸经营权,则经营单位与收发货单位均显示为A。若A与外贸经营权,则需找一家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公司B作为代理方去签订外贸合同,此时经营单位显示为B。在报关时除正常所需单证外还需提供一份A与B双方的外贸代理协议。

再一般情况下,外商独资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均自动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在进出口企业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内的货物时,可以直接作为经营单位进行通关。

内资企业需单独向外经委及海关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必须有“进口”、“出口”或“进出口”的字样,如:“电动机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设备的进口”。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收发货单位,在进出口不在自己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内的货物时,仍然需要委托具有相关货物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代理公司,代理进出口。

与备案号无关。

回答2:

行内6年回复仅供参考

  1. 理论上来说生产销售单位还有进出口权并且直接和国外签订的合同就可以一致

  2. 现在报关单改版 收发货人就是有进出口权的 企业

  3. 生产销售单位是实际货物的生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