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税务注销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纳税人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迁址外县、市)以及其他情形等,都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分局征收大厅提出申请,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同时报送以下有关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发票领购簿》及尚未缴销的发票
3、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发票缴销、税款缴纳
1、纳税人填写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内容符合要求、所附资料齐全,即可到发票管理窗口和申报征收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纳税人到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缴销、核销、销毁手续。缴销已领购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后,到申报征收窗口办理缴纳税(费、基金)款、滞纳金、罚款。
3、纳税人到申报征收窗口缴纳税(费、基金)款、滞纳金、罚款后,到登记管理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4、登记管理窗口对由上述窗口签署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确认后,收缴税务登记证原件。对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税务分局分管局长核准后,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作注销处理,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一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对于其他纳税人,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作待注销处理,制发《税务文书领取(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并移交注销清算岗,由其对申请税务登记注销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5、逾期注销税务登记的,按有关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处理后,再进入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三、清算
注销清算岗对结票结税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清算纳税人应缴纳清算税(费、基金)款、滞纳金、罚款。
四、注销
纳税人缴纳清算应缴的税费基金、滞纳金、罚款后,凭纳税人提交的《税务文书领取(受理)通知书》,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一、首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提供如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缴销发票申报表》、已经领用的发票未用的发票、已经使用的发票存根 3、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注销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5、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等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检查结束后会给你一个检查结论或处理决定书,如果是没有问题就给结论,如果有问题就给税务处理决定,按处理决定书的决定去履行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会给个证明。 三、拿税务机关的证明和营业执照原件去工商局办理注销就完成了。 四、注意事项: 1、把未缴纳的税、费及时足额缴纳,包括工商的、税务的都要缴纳。 2、以前有欠税、欠费的情况可能要受到一点的罚款和滞纳金。 3、相关部门要提供的资料及时完整提供。 4、注销顺序不要搞错,在决定注销公司前的15日前必须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然后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因为税务部门注销税务登记前要进行检查,所以要提前一定的时间。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报送如下有关资料:
(1)、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准购证;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及资格证;
(4)、注销登记的有关决议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6)、当期(月)申报表资料及完税凭证;(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的相关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个体: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报送如下有关资料:
(1)、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准购证;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4)、当期(月)申报表资料及完税凭证; (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的相关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办完税务注销,再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最后办组织机构代码注销。有的地方可以同时进行注销流程办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的流程
1、纳税人到管理税务所提交注销申请,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回发放的全部证件和未使用的发票,结清税款领取《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
2、纳税人到票证中心:按照管理税务所实际清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在防伪税控系统作发票退回、清缴。
3、纳税人到征收管理科防伪税控岗,做抄报税时钟修改授权。
4、纳税人到征收税务所申报征收岗受理抄报税,办理注销抄报税手续。
5、纳税人到管理税务所,交回防伪税控IC卡及金税卡。
6、纳税人到管理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一般纳税人注销关键是结清税款,关于库存材料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注销时企业的存货余额,税务局不应该要求企业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