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一般原则
(一)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央行的业务活动不仅拥有特定的权力、特定的业务范围和限制,而且在业务活动中所遵循的原则也不相同。
(二)但就各国央行而言,其业务活动的原则则基本一致。
1、从总体上看,最基本的业务活动原则是必须服从于履行职责的需要。
2、在具体的业务经营活动中,央行一般奉行如下四个原则:
(1)非营利性
(2)流动性
(3)主动性
(4)公开性
央行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
目前,各国对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法定业务权力、法定业务范围和法定业务限制。
(一)央行的法定业务权力
1、央行的法定业务权力是指法律赋予央行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可以行使的特殊权力。
2、央行的法定业务权力的一般内容(见教材P59-60)。
3、央行的法定业务权力一般包括:
(1)发布并履行与其职责相关的业务命令和规章制度;
(2)决定货币供应量和基准利率;
(3)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
(4)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和方式;
(5)灵活运用相关货币政策工具;
(6)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督管理。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中央银行资产业务主要包括中央银行贷款和再贴现、证券买卖业务、金银和贵金属业务以及外汇储备业务等内容。中央银行贷款和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等部门提供短期融资的经济行为。中央银行买卖证券一般都是通过其公开市场业务进行,它与前一项业务共同构成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为宏观经济调控服务。金银外汇储备业务以平衡本国国际收支和稳定本币币值及汇价为主要目的。资产项目
金证券、特别提款权和有价证券是联储最主要的资产项目。
金证券是由财政部发行的,是财政部购买和持有黄金是所供应的资金额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储备之一
有价证券是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结果
放款主要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负债项目
联邦储备券和存款是最主要的负债项目
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不支付存款利息;资产具有最大的流动性;定期公布业务状况;在国内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中央银行业务的限制性规定:不得直接从事商业票据的承兑、不得直接从事不动产买卖、不得直接从事不动产的抵押贷款、不得直接对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不得收买本行股票、不得以本行股票为抵押进行放款。
非营利性流动性主动性公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