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关于聘用科研等流动岗位人员的通知 来源:某大学人事部 部门工作:人员招聘 关于聘用科研等流动岗位人员的通知全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五部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财〔2010〕20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科司〔2010〕167号)和武汉大学《关于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武大字〔2009〕3号)精神,加强我校科研队伍建设,现将聘用科研等流动岗位人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
科研等流动岗位主要在承担科研项目的学院、科研单位、交叉学科研究平台和研究院设置,主要从事研究、科研助理或辅助工作。个别缺编单位可招聘少量流动岗位人员从事管理等工作。
二、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原则上为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统招统分的2010年毕业生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聘对象的各学历阶段毕业学校原则上为国内“211工程 ”院校或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
三、招聘程序
1.5月31日前,用人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制定2010年度科研等流动岗位招聘计划及条件,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人事部审批。
2.6月5日,人事部在网上公布招聘计划。
3.6月25日前,用人单位通过面试、专业考评等环节,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4.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将拟聘人员材料报科研或学科主管部门审核后送人事部审批。审批通过者,由人事部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四方(人事部、科研或学科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合同。
聘用非应届毕业生或有一定工作经验研究人员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常年办理。
四、合同的签署、终止与解除
1.科研等流动岗位人员与学校签订以完成科研项目或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以项目结题时间为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2.聘期届满,合同自行终止。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通知科研等流动岗位人员,并向人事部提交书面报告,由人事部于届满日向当事人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
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及流动岗位人员申请,决定是否续聘流动岗位人员。续聘方式为人才派遣,由派遣公司与有关人员签订合同。
非科研项目聘用的流动岗位人员一律不予续聘。
3.科研等流动岗位人员违反合同约定需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经科研或学科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办理解聘手续。
4.科研等流动岗位人员申请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需提前30日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申请,由项目组、所在单位以及科研或学科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办理解聘手续。
五、工资及福利待遇
1.科研等流动岗位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度,但工资不得低于下述标准:博士毕业生每月1500元,硕士毕业生每月1200元,本科毕业生每月1100元。
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毕业生每月200元,硕士毕业生每月160元,本科毕业生每月120元。
2.学校为科研等流动岗位人员办理工资卡,工资按月划入工资卡中。
3.学校统一为科研等流动岗位人员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六、经费渠道
1.科研等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住房补贴、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及社会保险代办费由用人单位从科研经费、专项经费或事业经费中列支。
2.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从个人当月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科研等流动岗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人事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财务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工作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日常事务由人事部牵头。
科研、学科、产业等负责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成招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招聘工作。
八、相关要求和说明
1.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项目流动研究人员、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是毕业生就业工作和科研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积极促进,规范聘用,保障待遇,常年坚持,确保科研队伍建设可持续发展。
2.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职责。用人单位要及时解决科研等流动岗位人员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为其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环境。
3.聘期管理暂按《关于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武大字〔2009〕3号)执行。
4.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聘、待遇、考核等事项以学校博士后管理有关文件为准。
5.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次月人员增、减等异动信息及时报送人事部,确保终止、解聘、续聘、社会保险起保或停保等手续与聘用工作同步。
6.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按人才派遣方式续聘2009年聘用的一部分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非科研项目2009年聘用的流动岗位人员,一律按期终止聘用合同。
特此通知
某 大 学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