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法律面前隐瞒了事实真相,致使法院误判,是否算犯罪呢?

2024-12-23 0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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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般来说,这是个举证责任问题,对你问题中的补充部分,可参看下面有关举证责任方面的论述: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特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一、刑事案件
不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一方承担。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查、调取、核实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民事、经济案件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论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律、法规规定由被告举证的除外,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三、行政案件
(-)举证责任由被告一方承担,被告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三)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四)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五)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七)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民法通则中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下落确切,如仍有来往,保持关系的,按理应该撤消死亡宣告.具体应向法律工作者咨询,

回答2: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了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说得太泛了,自己再去对照一下,不一定就是伪证罪.

根据你的补充,这不算犯罪,法条里已经明确说了是在"刑事诉讼中",申请宣告死亡是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所以不可能是伪证罪.而且申请宣告死亡案件是不可再审的程序,即使是有错误,也不能重审,只能再进行一个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程序,以前的死亡宣告造成的法律后果是不能恢复原样的了.

你的补充让我想起了中国恶意宣告死亡第一案,里面的当事人也姓杨,你是看了这个吗?
http://61.55.138.207/ygbg/gjkl/926.htm

回答3:

故意的算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