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孩子不满1周岁,法定随母,10周岁以上听取孩子的意见,中间的年龄判给有抚养能力的一方。抚养费可以协商,法庭会根据当地的情况酌情判的。
3、如果名下的财产时婚前财产那就是他的个人财产。女方家里给的5万要看是什么性质的了,很可能会作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不过经营商店的所得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已经将5万元还给家里,那么转让商店的转让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可以分得一半。
4、作为个人财产,可以随意处置。
5、离婚案件,双方必须到场,不可能缺席判决。时间的话看当地法院的效率
在哪里登记?
那里的人?
青岛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