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了有线电视可以安卫星天线么

2024-12-14 08:49:45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安了有线电视可以安卫星天线,但是这样很麻烦,也没有必要安装一种即可,有线电视的节目也很丰富,不建议二种都安装。

有线电视在加拿大、美国、欧洲、大部分亚太地区和许多亚洲国家十分普遍,尽管现在在许多南美、中东和非洲有线电视没有多大起色,因为在这些地区人烟稀少铺设电缆相当地不划算,特别是在南非所谓的“无线电缆”或者基于微波地系统得到应用,“直接到户”的卫星电视更是普遍。

跟无线广播一样,许多的频道可以使用不同的频率互不干扰的在一根电缆中传送。电视的调谐器、录像机或者收音机能够从混合信号里把一个频道选出来

回答2:

一楼的在恐吓人家。
我安装卫星电视的时候,怎么不见得会看看这些鸟规矩。
而且我很喜欢这个,一装就是四个锅,两年半啦也不见得有人来拖走。
只要好看,怕个屁啊。台湾的那些电影台不知多好看。
就算看两天就被人拖走,我也不会后悔。
就是因为当时我没有相信这些‘鸟语’,所以才安装了四个,现在还不是好好的摆在那里。
还收200个台以上呢。
楼主兄台不要怕,照装,相信我啊。

回答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二十九号)

已经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定。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