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的特征是什么?

简单扼要
2025-03-09 1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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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票据就是指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bill of exchange),本票(promissory note),和支票(cheque)。
票据的特征有:
1.设权性,即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以票据的设立为前提。
2.无因性,票据是一种无需过问原因的证券。原因是指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的原因。
3.要式性,票据是一种要式不要因的有价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其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乎规范。
4.文义性,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受票据所载文字范围以外的事由的影响。
5.流通转让性,票据的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且,票据的转让不必要通知债务人,票据的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同时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
所有的特征中,特别是票据的流通转让性,无因性和要式性,强调保护了持票人的权利,促进了票据的流通,也是票据成为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工具。

回答2: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的特征: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
(一)强制性
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而且为流通之物,如允许当事人完全依自己意思为出票、转让、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势必会给不良之辈造成许多可乘之机,诈欺营利,坑害他人,扰乱交易及金融秩序。
为安全、便捷起见,票据法在票据权利义务的形成(实质)方面尊奉私法自治,在票据行为(形式)方面则采用强制规范之规则,构成强制性规范体系。票据法的各项规定都不允许当事人违反或者变通。在票据活动中,凡是不适法之举措或疏忽之过失,就不能发生预期的票据法律效果,其结果,或是票据无效,或是行为人承担不利之后果,断无协商解决之可能。如中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二)技术性
法律规范,依其立法原旨是为维护伦理道德还是授予行为技术,可以分为道德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票据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如何实施票据行为,怎样行使、保全、保护票据权利,从立法意图上讲,侧重于规定票据使用、流通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方法,相对而言,属技术性规范。
(三)统一性
票据法注重票据和票据行为的形式,只要票据和票据行为的形式符合票据法,就受票据法的保护,相反,如果形式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即使作成票据的原因是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票据行为也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