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即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主(托运人)的货载。同时以托运人身份委托班轮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根据自己为货主设计的方案路线开展全程运输,签发经过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购买公共承运人的运输服务,再以转卖的形式将这些服务提供给包括货主、其他运输服务需求方。 无船承运人的法律特征
(1)在法律地位上为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有权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收取运费,但同时也应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 (2)在海上运输中,只能作为海运区段的契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本身并不拥有运输船舶,因而不可能作为实际承运人来完成实际的海上运输任务; (3)具有双重身份。对货物托运人而言,是承运人,即享有承运人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实际海上承运人而言,是货物的托运人或承租人(在从事租船运输时),应承担托运人或承租人的义务和享有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