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说法是错误的,你可以不补交,并要求接收小孩的户口。若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规定:“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
我国行政处罚法里面明确规定了:一事不再罚,意思就是说同一违反政策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只能受一处罚。不论在什么地方,只要受过一事只要受了一次处罚,其队任何地方都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对同一事情进行处罚。你的事情已经处罚了,可能处罚地的人均收入不同,处罚的金额有差别,但是这不是重新进行得罚的理由。
不需要补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