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述规定,不仅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而且指明了可以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个方面来衡量与判断具体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可以对照一下,看看该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