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使我国成为第一个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法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举措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它赋予司法者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创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调节纷繁多样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作为民法原则的依据
民法通则中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人类社会继承久远的道德规范,它有两层基本含义:诚实,是指言行真实,合符情况,无虚假、欺诈之意;信用,是指信守约定或承诺的规则,履行和承担由约定或承诺的规则所确定的职责。这两层含义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信用来自诚实,诚实见诸于信用。两者结合,相互支持、包容,成为人际交往中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普遍适用性,是基于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而其内涵和外延均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是一般的道德规范而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从单纯的人际关系、社会伦理领域扩展到社会经济、政治活动领域,它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不断发展。它仅仅作为道德准则来发挥作用已经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了。这是因为:
(1)社会需要将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强制的法律规范
自古今中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一定的道德意识的制约或影响。诚实信用作为最一般的道德准则,自然会对人们由经济活动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影响作用。不过这种约束和影响作用,是以当事人的自律或习惯氛围为必要条件的,并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因此对于经济活动中的背信弃义、尔窦我诈、坑蒙拐骗,以谋取不义之财的丑恶行径还不足以构成有力的约束。这也表明单纯的道德制约还不能保证人们行为的诚实信用和社会的公正、公平。在这种背景下,要求把某些一般的道德准则上升为人人都必须遵守、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就成了社会的客观需要。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列为民法的一项原则条款,正是适应社会这种需要的逻辑结果。
(2)是克服成文法,滞后性的需要
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总是层出不穷,在一定时期制订的成文法,无论怎样完备,周详,相对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实际而言,总难免存在某些滞后性。这表现为已有的法律条文在适用复杂多样的案件时,往往处于捉襟见肘的窘境。走出这种窘境的最佳途径是:立法赋予司法者在现有成文法条文的基础上具有不失社会公平、公正的一定自由裁量权。将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准则一诚实信用,列为民法的一项一般性指导原则,这就为民法条文的实施规定了一个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准则。当司法者(法官)在遇到现有法律条文不能充分适用案情的条件下,可以为贯彻这一指导原则而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裁决的结果能够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宗旨。在这里,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成文法进行必要延伸、扩展的法定依据,又是这种延伸、扩展的合理界限。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过程中,应当把克服成文法的滞后性,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排除司法的随意性结合起来。
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
首先,指导当事人正确从事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广泛适用性的民事行为规范,向当事人清晰地警示了什么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什么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当事人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才不致对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这就为当事人如何从事民事活动起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指导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进行裁量和判断,决定其法律效力以及引起的法律责任,从而补充和完善已有的法律行为,使之更符合社会公正与公平。
第三解释和修正法律的作用。一般而言,法律条文都有一定的抽象性,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有必要作一些细化的、有针对性的诊释。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来解释法律,有助于维护法律公平正义。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解释上的作用。如前所述,由于现有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有时会使得法律在适用上遇到难以确准裁量的困难,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准绳,可以对法律中不尽人意之处进行合理的修正和补充,使当事人的利益及责任公平分配,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第四对疑难案件起辅助定性的作用。案件的定性是适用法律的前提。现实生活中某些案件的性质含混隐密,一时难以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这些案件的案情进行分析,有助于发展其中的真伪善恶,对正确判定案件性质和应适用的法律,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公平分配,都将起着重要作用。
第五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相对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而言,已有的成文法律难免存在漏洞。对法律尚未有规定的地方,可以按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加以弥补,以便对具体案件进行恰当处理,这就是司法者造法的表现。对法律漏洞的弥补,为日后的立法、修法提供了依据和条件,这对法律制定的健全、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第六追求个别正义和社会公正的作用。法律不可能穷尽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方方面面,在司法活动中,将一般性的成文规定适用各种不同的情况,可能导致个别案件裁决的有非正义性。这里,根据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方面可以指导市场主体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塑造市场主体的诚信精神;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的自由载量权,弥补已有法律的某些不足,为日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经验和创造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非常有价值的民法指导原则。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方面可以指导市场主体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塑造市场主体的诚信精神;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弥补已有法律的某些不足,为日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经济和创造有利条件。
3、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
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情况表明,其发挥作用要依赖业已存在的法律行为和法律条款。以此原则为指导,或对当事人双方具体利益进行公平考量,作出公平的结论;可对法律规定不明的予以诊释;或对有漏洞的予以弥补;或对某一具体义务加以扩张,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等等,其根本目的就是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总之,正确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而又不使其被滥用,既是民法实施中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检验司法者执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伦理标准。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然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中我国起步较晚,但在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研究的新成果上作出了一些必要的和有益的准备,在短时间内取得了较大进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社会时代的代言人,司法机关的如意工具,起到了无法估量的重要作用。 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法中,大致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罗马法阶段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但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被限制在债法的适用范围内,或规定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尽管如此,也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个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信原则的确立。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是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约”。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正如一切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样,诚实信用原则在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平、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具有真实,实际,没有假装或伪装。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⑴一般条款说,该说认为诚信及外延不确定性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⑵双重功能说。其认为,究其本质来说,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法律调节和道德的双重功能。⑶利益平衡说。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事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活动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而这三方面利益的实现,有懒于人们以诚实之理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证的创造性的司法来终加维护。⑷语义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 法官使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质上是发展了现行法、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补充性规则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决定这些规则只能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法律应是真实的,白纸黑子,一清二楚,板上钉钉,确实无疑,不是无中生有,不能化有为无,也不是视而不见,可有可无,人们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与人们同在。 法律是由大量的法律条文构成的 ,这大量的法律条文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逻辑统一的,有其共同精神,这种精神就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法律的宗旨,许多法律都是为了保障诚实信用而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人们的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法律的源泉,如果人们都诚实信用,那么法律就可以大大减少甚至不需要法律了,正因为人们做不到,才须要设立各种法律规定加以规范,从这种角度看,诚实信用的不足或缺乏导致了法律的不断滋生和复杂,诚实信用是对法律的补救,许多法律都是对诚实信用的具体化,诚实信用是最高效力的法律,即所谓的“帝王条约”。 法律的主体制核心是要求人们做一个诚实信用的人,如公民,特别是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有关于年龄的规定,是因为人的心智发达的程度与人的年龄相关,目的是要求有意识能力的和行为能力,并且要求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诚实信用,如果没有意识能力,当然也就没有行为能力,不能判断和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谁还能信他呢?遇憾的是在法律责任面前,并非人人都能诚实信用,更多的是逃避推卸责任,这治司法带来了许多困难,要进行十分困难的调查推理,目的是探知当事人的主观臆断,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这是十分的困难的。当探明当事人的主观意识后,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这其实也是诚实信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有时难以探知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从而无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逃脱不道德的惩罚,诚实信用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因为当事人欺骗别人容易,但欺骗自己难,当事人可以逃于天地之间,但逃不出自己的内心。诚实信用是神在法律中的化身,是法律之身。诚实信用贯通司法的全过程,优良的司法始于诚实信用终于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既是司法追求的目标,,也是评价司法的尺度。 诚信是法的立足之本,法无信不立,是法的题中之义,无信不成,是法力量之源,法无信无力。诚信是人与人的责任,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世界发展的需要,让我们都诚实守信,让我们的明天更加美好! 字数不够你可以再去网上搜索下,当今的"论文"要拼凑着写..
诚实信用原则理论综述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界在吸收借鉴各国学者观点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以下学
你这就是不诚实的表现,论文还是自己写,才有写诚实信用论文的灵感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