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其中又以剩余产品(价值)为主。
但是,国家在其财政分配活动中,并不是将所有的剩余产品(或其价值)加以集中,而只是将剩余产品(或其价值)的一部分,通过征税、收费、举债等方式从企业、个人手中集中起来。另外,要注意的是,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也曾成为财政分配的对象;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一逐步建立,个人收入不仅成为财政分配的对象(如征收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而且来自个人的财政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的中地位也日益重要
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因为财政是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是由国家来组织的,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
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体现在:财政分配以国家为前提;在财政分配中,国家处于主动的、支配的地位;财政分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集中性分配。
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中的剩余产品。
财政分配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这种需要属于社会公共需要,即保证执行国家职能的需要,发展科教文卫事业,兴建大型公共设施,发展基础产业等。 剩余产品:是指劳动者生产的超过必要产品的那部分社会产品。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产品.
跟“必要产品”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