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公司考虑再三之后还是跟她在和解协议里注明了,员工强烈要求的将补缴保险兑换现金,并且当天就将所有补偿金给了她。但后来劳动保障局打电话说有人举报我们公司没给员工上保险(是这个员工在和解之前举报的)。当劳保局的人看到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后,说无效 。这份协议只在仲裁部门有效,在社保部门无效。单位必须毫无条件地给员工补缴保险。还说,如果是恶劣一点的人拿了现金补偿之后再告公司,公司也是要给她补缴的。
我也是在上个月办理一起社保返现但最终补缴的投诉事宜。大体情况和楼主一样。员工在第一次和公司协商未果后到稽查投诉,第二天又到公司协商,协商的结果是公司将社保费用按其要求进行单位承担费用的返现,同时在协商协议中强调了一点“公司以现金形式返还应由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若员工再因社保事宜到稽查投诉,员工将返现费用补还公司,公司将按照正常手续给予补缴。”在我们打算第二天支付该笔费用时,迎来了稽查的调查人员,一样也是说我们的协议是无效的,即便我们返现了,也必须给员工做补缴。于是我们在提报了稽查所需调查的资料后,又做了补缴,将补缴的明细递交到稽查后,方才无事。
这个可以去咨询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