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上诉和抗诉的期限分别为十日和十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上诉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尘嫌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剩剥夺。关于二审审限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喊明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还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派渗手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还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段手迟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薯侍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的审理期限根据案件性质不同,分为了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也包括对一审法院裁定不服的上诉,前者审理期限一般是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后者是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扩展资料:
二审判决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可分为维持性判决(维护原判)和变更性判决(改判)两种类型。维持性判决适用条件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变更性判决适用条件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由第二握李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二审判决属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
维持性判决适用条件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变更性判决适用条件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二审判决属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二审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第二审的流程: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烂毁姿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饥绝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余山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一般是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闷指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巧樱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蚂宽配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