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时间

2024-12-27 03: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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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艾滋病防治条例》由国务院于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艾滋病日常预防方式:

1.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是预防经性途径传染艾滋病的根本措施。

2.正确使用避孕套不仅能避孕,还能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

3.及早治疗并治愈性病可减少感染艾滋病的危险。

4.共用注射器吸毒是传播艾滋病的重要途径,因此要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5.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注射,使用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扩展资料: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防治艾滋病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任务。

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同时面临一些需予重视的新情况。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为契机,继续创新机制和方式,做好公共卫生服务,织密网络,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毫不松懈抓好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

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加大防治投入,扎实做好救治救助、医疗保障等工作,强化药物研制等科技攻关,加强人文关怀,不断改善患者生活质量。

坚持预防为主,进一步提高教育、干预的有效性,加强监测预警,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参与防艾的作用,不断提高艾滋病防治能力和水平,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出更大努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艾滋病防治条例

回答2:

《艾滋病防治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2006年1月18日经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扩展资料

艾滋病预防措施

1、坚持洁身自爱,不卖淫、嫖娼,避免婚前、婚外性行为。

2、严禁吸毒,不与他们共用注射器。

3、不要擅自输血和使用血制品,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

4、不要借用或共用牙刷、剃须刀、刮脸刀等个人用品。

5、使用安全套是性生活中最有效的预防性病和艾滋病的措施之一。

6、要避免直接与艾滋病患者的血液、精液、乳汁和尿液接触,切断其传播途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艾滋病防治条例

回答3:

从3月1日起,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将给中国的经济社会和人们的生活带来深刻影响。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卫生部颁布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府已经将艾滋病视为重大的社会问题予以关注解决。

  十八年前的《艾滋病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次将艾滋病确认为在国内存在的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性疾病。当时制订规定的主要对象人群是外国籍的艾滋病毒携带者,只是简单地将艾滋病视为一种“舶来品”,并没有将艾滋病放在社会问题的高度予以关注。新条例凸显出自1988年首次针对艾滋病设立法规以来,十八年来全社会对艾滋病人群从歧视冷漠到正视关爱这一跨越性的变化。

  十八年来,随着人口流动不断加大,以及新生活方式对大众日常生活诸多方面的改变,艾滋病已经从最初的“舶来品”完成了“本土化”的转变。而且不得不指出的是,艾滋病在中国的主要传播蔓延方式与西方社会有明显的不同特点,吸毒和性传播在中国只是位居次位,血制品传播则成为较主要渠道。而仔细分析本土化后的中国艾滋病现状,社会问题的隐忧又要大于单纯健康问题。从艾滋病的源发方式,如一些贫困地区售血者的传染,到艾滋病人群得到治疗权利的保障,再到社会对艾滋病的恐慌和对艾滋病人群的冷漠、歧视,诸如此类的社会问题引起决策部门的十分关注。在这种情势下,使用了十八年的旧规定,已经越来越不适应艾滋病在中国发展形势的现状,因此,此次《条例》的颁布实施可谓正逢其时。

  中国艾滋病群体的现状是,相当一部分人群是贫困地区人口,加之感染艾滋病就更陷于赤贫化。虽然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还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和不足,但解决艾滋病人治疗等困难已经是当务之急。《条例》对这一问题落实到了实处,专门列了“治疗与救助”一章,明确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县级以上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咨询、检测、免费医疗、减免学杂费、生活救助等义务和责任。

  针对我国不少民众仍然缺乏关于艾滋病的知识情况,《条例》特别强调了宣传教育和预防控制。在宣传教育方面,《条例》的突出特点是没有把这一义务和责任局限在医疗卫生机构,而是更强调了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强调了妇联、红十字会、媒体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乃至个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在预防控制方面,则对国家、地方的相关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和公安、司法的相关工作,特别是对采血、血液制品生产等进行了具体化。

  《条例》较之旧规定,第一次明确了艾滋病人群的法律权利,以利于避免和限制对艾滋病患者的社会性歧视。在新《条例》中,不仅对防治艾滋病的公共卫生技术手段做了详细的规定,而且将社会化的干预提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突出了发挥社会基层组织和公民社团的作用。新《条例》以艾滋病人自身应注意的社会责任代替了对艾滋病人行为的具体限制,同时明确了艾滋病人及其家属获得治疗权利的具体方式,以落实保障艾滋病人群的法律权利。

  当然,新《条例》的实施效果有赖今后实践的检验,新的条例肯定也有不尽完善之处,有待今后修订改进。但《条例》积极而重大的意义不容忽视。从更广泛的公共政策立法的发展前景来看,新的《条例》从社会入手,鼓励社会参与,明确政府责任,尊重并保障被规范主体的法律权利,从技术上保证法规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以及立法过程中相关国际机构和民间组织的推动参与,无疑都为今后类似的法律法规制订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回答4: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