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事业编制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在市公安局非执法岗位上从事警务活动的辅助性、保障性工作,不具有对公众直接行使公安执法权力和对执法活动行使指挥、管理职能;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享受人民警察的有关待遇,不配发警服和警用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