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说是要给的
1、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32号)第三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周休日和节假日照常工作,
2、学校与正规编制的老师形成的并不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不受我国《劳动法》调整。即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3、除上述之外的,适用劳动合同管理的则不受上述限制,当然的享有相应的双倍或三倍工资。
然而,现实是大多数值班都是没有加班费的
现在这方面的管理不强,教师的待遇有时候也没我们想的那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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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找学校协商一下吧,或者直接找教育局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企业如果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而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上班也必须要按照规定付予报酬。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与劳动者本人协商,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安排加班。强迫劳动者加班或劳动者不加班就罚款的行为是违法的!若该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你可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劳动合同法对此未作出新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该单位因你不加班就要辞退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属于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未签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有的,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单位应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寒暑假,是教师法赋予教师的法定带薪假期。所以,学校安排教师在寒暑假加班值班的,应该依法支付加班费。
教师寒暑假应该是法定休假日,不是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属于法定休息日。按劳动法规定,法定休息日加班应支付200%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00%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