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办理流程,天津的!

有流程的话麻烦告诉我一下!谢
2025-02-28 01: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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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登记凭证。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失业登记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籍的,到本市居住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十七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应当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

扩展资料: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确定。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一)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二)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三)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四)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年限,及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后至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前,其所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本市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回答2:

在天津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登记证,然后凭失业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登记凭证。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失业登记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籍的,到本市居住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扩展资料: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一)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二)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三)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四)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年限,及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后至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前,其所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回答3:

1、首先办理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持“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三日内领取“失业登记凭证”。

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登记凭证。

4、持“失业登记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或市居住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失业登记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籍的,到本市居住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扩展资料:

2019年,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城镇职工和农籍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一致。现在执行的标准是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月发放标准为1240元;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月发放标准为12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回答4: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并将失业职工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职工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失业后,应当持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有效证明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中止就业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60日内。

到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4、若60日内,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扩展资料:

参加失业保险需提供: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上报统计部门的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及单位财务报表。无报表单位由主管部门(或注册批准机关)出具能够说明本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有效凭证;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

回答5:

  天津的失业保险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一、天津的失业保险办理程序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天津市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3、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天津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4、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5、在天津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

  二,需要携带的办理凭证有:
  《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毕业证》、两张一寸照片(有《失业证》、《劳动手册》的请携带)

天津的失业保险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
  2、《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大连市政府5号令)
  3、《关于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定向就业培训的通知》(大劳服字[1999]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