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公允价值模式改为成本模式为什么不符合可比性要求?

2025-01-05 13: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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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期初确认采用公允模式,可后续计量改为成本模式,前后的指标口径不同这是违背了可比性原则中“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回答2: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具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成本模式可以转变成为公允模式,但公允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同一企业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这是让企业在变更会计模式时三思而后行,同时防止在两种方法之间频繁转换以操纵利润。
在极少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有证据表明,当企业首次取得的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或某项现有房地产在完成建造或开发活动或改变用途后首次成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且假设无残值。
这种情况是针对新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特例,也是准则所允许的,其他的投资性房地产仍然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的,并没有改变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
如果确实需要从公允价值模式变回成本模式的,只能按前期差错更正处理。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如果不能使用市场观察法确定公允价值的,还可以根据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规定选择使用估值技术。应当很少出现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因为公允价值有评估报告作为支持。
假如一直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是可以持续可靠取得的,突然这个确凿证据消失,如当某地的房地产市场突然崩盘,市场失效时,但这并不是正常情况。
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即使有证据表明,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该企业仍应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