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主题一般指的是要求保护的客体相同,在后申请主张的权利要求,如果在先申请中有,则可以主张优先权。
相同主题比较简单的解释就是:是否在同一领域,技术方案是否基本相同,解决的问题是否相同,达到的效果是否基本一样
参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6.2节中对是否涉及相同主题的核实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进行上述第(1)项核实,即将在先申请的申请文件整体看作说明书,判断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以其为依据,即得到其支持。如果在后申请的某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文件充分公开的技术内容中能够得到或概括得出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能够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否则拒绝给予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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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外国优先权的规定,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国家提出首次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就相同主题在中国提出在后申请,并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根据同条第二款对本国优先权的规定,申请人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基于在中国提出的首次申请就相同主题提出在后申请,并享有优先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能够享有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之间具有相同主题。或者说,如何判断是否相同主题是优先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以求教于有识之士。
相同主题判断的基本原则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相同主题的判断的基本原则在巴黎公约第四条(H)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不得以要求优先权的发明的某些因素没有出现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而拒绝优先权要求,只要该原始申请作为一个整体清楚地批露了这些因素即可。”
根据对该条规定的解读,一般认为,进行相同主题判断的对象在首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中有所不同:就在后申请而言,要求优先权的发明是进行相同主题判断的对象,在此,发明具体指的是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就首次申请而言,整个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有的话)等,都应该成为进行相同主题判断的对象。 在明确相同主题判断的对象的同时,该条规定对判断方式也予以了明确: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希望享有优先权,则该技术方案的所有因素都应该已经清楚地批露在首次申请的整个申请文件中。
应该说,对于相同主题判断的对象,目前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判断方式,即如何理解所谓“清楚地批露”,目前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有必要对此予以分析。
综上所述,在判断在后申请某项权利要求和首次申请的主题是否相同时,一个基点在于首次申请的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内容中能够支持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而不能仅仅是申请人所宣称的技术方案。从而在比较在后申请的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首次申请的整个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内容时,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