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路超限怎么罚款

2025-01-02 08: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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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超限超载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试 行) 一、运输一般货物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一)处罚依据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五)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2.《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二)项:超限车辆擅自上路行驶的,处三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原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裁量标准1.车货总质量超限的(1)超过认定标准10%(含)以下的,要求自行卸载,并予以警告。(2)超过认定标准10%至30%(含)的,要求自行卸载,并处以300元罚款。(3)超过认定标准30%至50%(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以500元罚款。(4)超过认定标准50%至80%(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以1000元罚款。(5)超过认定标准80%至100%(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以2000元罚款。(6)超过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责令卸载,并处以5000元—30000元罚款。(7)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含)的,不得擅自上路过桥。非法行驶的,责令卸载,并处以30000元罚款。(8)对超限运输违法车辆从轻、减轻情形的认定及其处罚,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9)根据国家九部委的规定,责令卸载是指严格实施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如无固定卸载场所的,应当监督前往就近的卸载场地卸载后方可放行。2.车货总质量不超限,几何尺寸超出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1)载货后几何尺寸高在4.2米以内(含4.2米),宽2.5米以内(含2.5米),长18米以内的(含18米),不予罚款。(2)载货后车货总高度超出4.2米,总宽度超过2.5米,总长度超过18米,凡有其中一种情形的,一次性处以300元罚款。二、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在公路上违规超限行驶(一)处罚依据1.《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二)项:超限车辆擅自上路行驶的,处三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和处理,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裁量标准1.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公路的,处以2000元罚款。2.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的,处以5000元罚款。3.使用租借、转让、涂改、伪造的《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处以5000元罚款。4.车、货与签发的《通行证》不符的,处以5000元罚款。如有上述2、3、4项行为且车货总质量超限的,按照车货总质量超限处罚裁量标准的高限处以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30000元。三、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9年第3号令)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裁量标准1.初次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2.再次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处以1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3.三次以上(含)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处以20000元罚款,并强行恢复原状。四、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限车辆出站(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裁量标准1.初次允许超载车辆出站(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整改。2.允许超载车辆出站2次的,处以2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3.允许超载车辆出站3次以上的,处以30000元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营业资格证。